社會工作師,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價值理念,利用個案、社區、小組等專業方法,以幫助機構和他人發揮自身潛能,協調社會關系、促進社會公正為職業的社會服務人員。我國社會工作師大多活躍在民政、婦聯、慈善機構、社會團體機構、社區服務機構、街道辦事處等各個領域,并開始逐步向衛生、教育、社會保障、心理輔導等廣大領域擴展。他們發揮的維系社會良好秩序的作用日益得到社會的認可。
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分為助理社會工作師、社會工作師和高級社會工作師三個級別。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評價辦法另行制定。通過職業水平評價,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,表明其已具備相應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。助理社會工作師、社會工作師英文分別譯為:Junior Social Worker Social Worker
資格等級
助理社會工作師
社會工作師
高級社會工作師
其中,助理、中級資格可通過考試直接獲得,高級資格將根據個人工作年限通過考試+綜合評審的方式獲得。
申報條件
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,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,恪守職業道德 ,并符合助理社會工作師或社會工作師報名條件的人員,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。
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:
(一)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,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;
(二)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學歷,從事社會工作滿 2 年;
(三)社會工作專業本科應屆畢業生;
(四)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,從事社會工作滿4年;
(五)取得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,從事社會工作滿2年。
社會工作師考試報名條件:
(一)取得高中或者中專學歷,并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后,從事社會工作滿 6 年;
(二)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,從事社會工作滿 4 年;
(三)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,從事社會工作滿 3年;
(四)取得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學位,從事社會工作滿 1 年;
(五)取得社會工作專業博士學位;
(六)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,其從事社會工作年限相應增加 2 年。
香港、澳門居民申請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,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、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學歷或學位證書、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。臺灣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。外籍人員申請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。
參加助理社會工作師考試的本科應屆畢業生,在報名時應提交能夠證明其在考試年度可畢業的有效證件(如學生證等)和所在學校出具的應屆畢業生證明。
考試科目
考試時鉛筆鋼筆都要帶
“助理社會工作師”要考兩門,“社會工作師”需考3門。
具體為: 以2009年考試為例:
2009年6月13日 14:00—16:00 社會工作法規與政策(中級)
2009年6月14日 9:00—11:00 社會工作綜合能力(初級、中級),
14:00—16:00 社會工作實務(初級) ,
14:00—16:30 社會工作實務(中級)
《社會工作實務(中級)》科目試題為主觀題,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,其余4個科目試題均為客觀題,全部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。各科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,考后收回,不再另發草稿紙。
考生應考時,應攜帶黑色鋼筆或簽字筆、2B鉛筆、橡皮、卷(削)筆刀,不得攜帶使用計算器。
職業鑒定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操作技能考試,兩門考試均采用閉卷筆試方式;考試均采用百分制,兩門皆達60分者為合格。社會工作師還需進行綜合評審。
考試方式
社會工作實務(中級)科目為主觀題,在專用答題卡上作答;其余中級二科、初級二科均為客觀題,在答題卡上作答??忌鷳紩r,應攜帶黑色墨水鋼筆或簽字筆、2B鉛筆、橡皮,不得攜帶計算器。
成績管理
1、參加初級社會工作師考試的人員,必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。 2、中級社會工作師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 ,參加考試的人員應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。